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举办犬只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的,应当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后,在活动开始20日前到举办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