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或者为犬只服务的诊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相关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办理工商登记。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的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