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