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和死亡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