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