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