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