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九条有效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禁止歧视、诽谤、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