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八条有效各级公安、司法、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各负其责,积极配合老年人工作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老年人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