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保护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赡养人对被其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赡养人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赡养人,应承担老年人自己无力承担的家庭劳务;与老年人分居的赡养人,如本人承担上述家庭劳务确有困难,应委托他人承担;
(三)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口粮田,应当帮助耕种,收益归老年人;
(四)对患病或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人,应当负责治疗、照料;
(五)不得强迫老年人从事力所不及的劳动;
(六)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赡养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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