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七条有效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专设机构或者指定有关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老年人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