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工作的领导。各级老龄问题委员会和民政、劳动、人事、老干部等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老年人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老年人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组织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工作;
(三)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各项有益的活动;
(四)指导基层单位老年人管理机构的工作;
(五)办理有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