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有效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子女和其他人不得干涉。子女不得以老年人再婚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向老年人强行索取财物,不得干涉和妨碍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