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保护老年人的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剽窃或仿冒老年人的智力成果。老年人的子女及亲属不得截留或强行索取老年人智力成果所获得的奖励和报酬。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