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八条有效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妨碍行洪的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垃圾、泥土等;(三)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