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妨碍行洪的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垃圾、泥土等;

(三)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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