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汛情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