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本省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在特殊情况下,省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汛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