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不得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