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五条有效实行草原承包经营制度。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或者集体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国家所有的草原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发包方;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