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申请补发的,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将申请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予以登记、补发。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