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申请补发的,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将申请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予以登记、补发。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