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五十二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二)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三)房屋测绘报告和分层分户平面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