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二)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三)房屋测绘报告和分层分户平面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