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五十四条已废止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三)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