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三)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