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五十一条已废止依法在集体土地范围内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法律、法规对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