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依法在集体土地范围内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法律、法规对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