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三节 其他登记第五十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一)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二)当事人提交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被撤销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