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房屋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已经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登记证明和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事实的材料,申请相应登记。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