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当事人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主债权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建工程竣工并且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