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房屋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当事人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二)主债权合同;(三)土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建工程竣工并且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