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房屋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他项权证书、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事由、被确定的债权数额等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