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房屋抵押权登记第四十条已废止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他项权证书;(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三)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四)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