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房屋他项权证书;(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三)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四)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