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申请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二)最高额抵押合同;(三)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四)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