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房屋登记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登记,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范围、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三)登记时间。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