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房屋登记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登记,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范围、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三)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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