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巡查、报告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