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文化旅游、城市管理、房产、住建、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民政、公安、交通、民族宗教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