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应当充分挖掘文化内涵,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文化体验、开办展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