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
(一)通过资金扶助、依法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
(二)依法设立管理运营企业或者组织,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整合、挖掘和宣传;
(三)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租赁、托管等方式取得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依法购买,或者在不变更产权的情况下收购、置换、租赁、托管等方法合理利用;
(四)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将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公共开放场所;
(五)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活动。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