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严格保护古城墙遗址,保留现有古城墙遗址上建设道路的原有位置、格局,保持其现状道路空间尺度;不得在遗址上挖掘、取土,损坏城墙基础。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