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古民居,尚有修复价值且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予以修复并依法列入文物保护单位。

对于具有亳州传统建筑风格且具有一定建筑年代的古民居,由市城乡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公布。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