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在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古民居,尚有修复价值且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予以修复并依法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对于具有亳州传统建筑风格且具有一定建筑年代的古民居,由市城乡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公布。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