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古地道及已探明但尚未发掘的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报请有权机关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