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存续年限、完好程度等实行分类保护,制定分类保护技术规范,并予公布。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