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建设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