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有效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