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控制建筑高度,不得破坏主要观景点与主要景观对象之间的视线通廊,保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的分区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