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风貌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