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对具有保护价值且未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措施实施预先保护。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