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范围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对具有保护价值且未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措施实施预先保护。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