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范围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名录的范围包括:(一)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二)历史建筑;(三)地下文物埋藏区、古遗址、会馆、钱庄、古民居、老字号、古树名木、古井、古酒窖池;(四)传统地名;(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六)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直接列入保护名录;(七)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