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的范围包括:

(一)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

(二)历史建筑;

(三)地下文物埋藏区、古遗址、会馆、钱庄、古民居、老字号、古树名木、古井、古酒窖池;

(四)传统地名;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