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造林绿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造林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的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