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乡村绿化用地。村庄林木绿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农田林网控制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