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