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在林地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采砂、取土;(二)砍柴、放牧;(三)非法采摘树种、果实及接穗;(四)违反操作技术规程挖笋、掘根、剥树皮;(五)垦植林地;(六)吸烟、焚烧祭祀用品等违法用火;(七)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八)破坏林地和林木管理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